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人才研究院)章程(更新)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23

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

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人才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人才研究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深圳人才大市场大厦625办公室。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肆拾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人才集团有限公司。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人才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咨询、保管、整理和数字化服务;

(二)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组织开展现场招聘活动、开展网络招聘;

(三)人才服务平台技术开发与互联网数据服务、人才大数据服务、人才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

(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才咨询、人才管理、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寻访服务、人才培训服务;

(五)考试服务、学历学位验证、职业信用背景调查服务、人才市场培育、技能培训等项目。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总支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公会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

第十四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意见,设立党总支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工会小组)、团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十五条  党总支发挥领导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本单位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四)加强对单位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单位改革发展;

(六)领导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等,研究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措施;

(二)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

(三)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本单位党总支会工作机构设置、党总支委员分工、党组织设置、党组织换届选举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党总支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决定本单位党务纪检干部的任免;其他应报党总支研究讨论的本单位管理人员以及干部推荐人选;审议决定所属企业经营班子市场化选聘方案;本单位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五)以党总支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下属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六)党总支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内先进典型的宣传、评选推荐;审核支部发展新党员,审批党费的使用;

(八)研究履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管理权限内的重大案件立案和纪律处分决定;

(九)本单位职工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需党总支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讨论审定以下事项:

(一)工会、共青团、义工组织等群团组织提请本单位党总支会审定的问题;

(二)工会、共青团、义工组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报告,工代会、职代会、团代会等会议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工会、共青团、义工组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四)工会、共青团、义工组织等群团组织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十八条  党总支会议前置研究讨论以下本单位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上级机构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本单位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本单位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本单位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总支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总支召开党总支会,对主任办公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进入主任办公会尤其是任主任的党总支成员,在议案正式提交主任办公会前,就党总支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主任办公会其他成员进行充分沟通;

(三)进入主任办公会的党总支成员在主任办公会决策时,充分表达党总支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总支报告;

(四) 进入主任办公会的党总支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总支报告,通过党总支形成明确意见向主任办公会反馈。如得不到纠正,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  党总支制定专门议事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

第二十一条  纪律检查委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协助党总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六)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七)配合上级纪委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八)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九)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十)保障党员权利;

(十一)其他应由纪律检查委员承担的职能。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建议;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主要行政负责人职务为主任,其他行政负责人职务为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班子成员组成,一般由举办单位任命,任期由举办单位任免部门确定,举办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决策机构进行考核。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基本议事规则为:

1.各部门、所属企业将拟提请本单位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及有关材料报送综合部;

2.综合部向行政负责人汇报议题收集情况,确定本单位主任办公会议日程;

3.综合部提前将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发至参会人员;

4.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会上汇报说明后,本单位班子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5.综合意见后对议题审议情况在会上宣布,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实施,并抄送举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班子成员数由举办单位决定,主任为主要行政负责人,副主任为其他行政负责人,均由举办单位任免。

(一)主要行政负责人职权为:

1.负责主持本单位业务工作;

2.负责主持本单位日常事务的管理;

3.负责主持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其他行政负责人职权为:

1.根据工作分工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

2.根据工作分工分管本单位日常事务;

3.根据工作分工分管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事务;

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由本单位拟定,报举办单位审批后产生。

本单位共设六个内设机构,分别是人事档案服务中心、档案大数据部、人才服务部、人才发展部、外包服务部、综合部:

(一)人事档案服务中心: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与库房安全运营,并研发档案智能系统、探索前沿技术档案应用;

(二)档案大数据部:负责市场化档案业务的开拓与实施,聚焦档案数字化加工、资源开发及智能化转型;

(三)人才服务部:以人才端为核心,围绕职业生涯各阶段提供个性化服务与针对性产品;

(四)人才发展部:深化产教融合,构建“教育—产业—人才”协同体系,推动职业标准与人才评价衔接,构建人才“选、育、用、留”全链条协同的一体化服务生态;

(五)外包服务部:负责政企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开拓,推进业务标准化与数字化转型;

(六)综合部:统筹党团、人力、行政、风控、宣传等职能工作,为业务开展提供保障,并助力经营目标达成。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监督相关业务工作,保障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配合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业务工作顺利实施;

(二)对提供材料和承诺事项保证真实有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由举办单位统筹领导,上级业务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并按照其工作指示执行落实。

第三十二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围绕单位主要业务进行分组管理和岗位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党总支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按照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要求、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执行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举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层审批管理制;编报本单位预算,实施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接受捐赠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三)接受捐赠及使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6年6月17日经单位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人才研究院)主任办公会议。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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